建筑施工安全 – Part1

17、建筑企业三类人分别是哪三类人,其安全证书分别是哪一级?

国家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管理表现为宏观管理,分别是法律法规、经济、文化与科技四个方面。法制管理是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基础与必要保证。对施工企业主要是准入制度管理,包括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 [2004] 59号)规定了建筑业“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的部门、培训内容、知识要点及发证的样式,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员A证对应的是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B证对应的是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员C证对应的是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任岗位时,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交通部、水利部安全员证的种类同建设部。

 

18、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包括对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的许可证、对有关人员资格的认证和对特殊设施、设备的认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一系列安全生产条件。在此基础上,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

(1) 监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2)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延期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监管,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分为行为监督与实体监督。行为监督主要指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实体监督主要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和巡查,并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行为监督与实体监督实行联动,有效解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脱节的问题。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市级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区级负责本辖区内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9、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是什么?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 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 5000~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1)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21、简述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应承担的责任。

      1)提供正确的基础资料

2)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3)及时提供足够百度施工费用

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据中标的额度,存到各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4)其他责任和义务

 

22、第3章 建筑安全施工管理 散知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 2号)指出:要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

 

      【安全生产委员会】旨在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于200310月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属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房屋与市政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铁道工程由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负责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下设安全处,负责制定房屋工程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重大事故隐患的预防和事故的查处。

 

      【综合管理部门】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综合管理的部门是应急管理部。其关于施工安全事故方面的职责主要是: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综合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下设安全监督管理二司,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设安全监督管理二处;地级市、市辖区设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设安全监督管理二科与上级部门对应。行使管辖区域内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法律手段】劳动法(Page64);《建筑法》(Page64);《安全生产法》(Page6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Page65);《刑法》;其他部门规章、规范、标准与地方法规(Page6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从200421日起实施,是建设工程领域关于施工安全的里程碑时间,由建设部负责起草,是《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一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配套性行政法规。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筑工程造价 =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 措施项目费 + 其他项目费 + + 税金

措施项目费是指计价定额中规定的措施项目中不包括的且不可计量的,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内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其他措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环保、临时措施费。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安全措施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危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专项方案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范围组织编制。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超大工程】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超大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专家组应当不少于5人,对已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超大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安全监理人员与职责】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简称项目总监),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负责的专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按下述方法主持审查:

程序性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是否执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不符合程序的应退回。

符合性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审查的书面报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有紧急救护措施等应急救援预案。

针对性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管理模式,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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