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 – Part1

1、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形势如何?

由于领导高度重视、全社会普遍关注,监管不断加强,近年来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持续稳定好转的态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年下降。

但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仍然比较大;较大及以上事故还时有发生,重大事故还没有完全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2、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五大伤害分别是什么?

高处堕落、坍塌(含土方坍塌、脚手架坍塌、模板坍塌)、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和触电。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生产安全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 6441-1986 的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轻伤,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

      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

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5、试论述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中应该严格执行四项基本制度,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主要制度。Page21

 

6、建筑分类

      1)按建筑物用途分类

           建筑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根据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 工业建筑。主要供工业生产用的建筑。工业建筑如冶金、机械、食品、纺织等。各类型中又有很多不同的工厂,如纺织印染厂、食品加工厂、机械制造厂等。

(2) 居住建筑。主要指供家庭和集体生活起居用的建筑物。包括各种类型的住宅、公寓和宿舍等。

(3) 公共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种政治、文化、福利服务等社会活动用的公共建筑物。如展览馆、医院等。

2)按使用性质分类【Page23

3)按建筑高度分类

      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单多层建筑。高层建筑以外的建筑。

      3)超高层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称为超高层建筑。

4)按建筑结构类型分类

           1)砌体结构建筑。用砌体块材(各种砖、砌块、石等)与砂浆砌筑成墙体,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和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建造的建筑。

           2)混凝土结构建筑。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建筑。

           3)钢结构建筑。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材建造的建筑。

           4)木结构建筑。承重材料或包括围护材料主要由木材建造的建筑。

 

7、建筑构造组成

      民用建筑一般由基础、墙体(柱)、楼板层、地坪、屋顶、楼梯和门窗等几大部分构成。【Page33

 

8、建筑工程产品的特点

      1)产品的固定性

           这是建筑工程产品最显著的特点。任何建筑工程产品都是在建设单位所选定的地点上建造和使用,它所选定地点的土地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建筑工程产品的建造和使用空间上是固定的。

      2)产品多样性

           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建筑工程产品种类繁多,用途各异。另外,即使是使用功能、建筑类型相同,而在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建筑产品要按照当地特定的社会环境、自然条件来设计和建造。产品的多样性造成安全问题的多样性。

      3)产品体形庞大

           建筑工程产品比起一般的工业产品,所需消耗的物质资源更多。为了满足特定的使用功能,必然占据广阔的地面与空间,因而建筑工程产品的体形庞大。

      4)产品的综合性

           建筑工程产品由各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组装而成,形成一个庞大的实物体系。

 

9、建筑工程施工的特点

      1)生产的流动性

           建筑工程产品的固定性,决定了产品生产的流动性。即施工所需的大量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必须围绕其固定性产品开展活动,而且在完成一个固定性产品以后,又要流动到另一个固定性产品上去。因此,在进行施工前必须事先做好科学的分析和决策、合理的安排和组织。生产的流动性大,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低加剧了安全管理的难度,造成安全生产的多样化。同时,产品的固定性导致作业环境局限性,必须在有限的场地和空间上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机具进行交叉作业,因而容易发生物体打击等伤亡事故。

      2)施工的单件性

           建筑工程产品的固定性和多样性决定了产品生产的单件性。一般工业产品都是按照试制好的同一设计图纸,在一定的时期内进行批量的重复生产。每一个建筑工程产品则必须按照当地的规划和用户的需要,在选定的地点上单独设计和单独施工。这就形成了在有限场地上集中大量的工人和建筑材料、设备、机具进行作业。作业的环境和各种作业的重叠和交叉,造成现场的安全问题异常复杂。因此,必须做好施工准备,编好施工组织设计,以便施工能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进行。

           建筑产品的多样性,施工工艺呈复杂多变性,例如一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至竣工验收,每道施工工序均有其不同的特性,其不安全因素各不相同。同时随着工程建设进度,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也随时变化,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针对工程进度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地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

      3)施工的地区性

           由于建筑工程产品的固定性,从而导致生产的地区性。因为要在使用的固定地点建造,就必然受到该建设地区的自然、技术、经济和社会条件的限制。因此,就必须对该地区的建设条件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因地制宜地做好各种施工安排。

      4)建筑生产涉及面广、综合性强

           从建筑行业内部来讲,建筑生产是多工种的综合作业;从外部讲,通常需要专业化企业、材料供应、运输、公共事业、人力资源部门等方面的配合和协作。多工种、多部门的协同作业造成了安全生产的可变因素甚多。

      5)建筑生产的条件差异大、可变因素多

            建筑生产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质、水文、气候等),技术条件(结构类型、技术要求、施工水平、材料和半成品质量)和社会条件(物资供应、运输、专业化、协作条件等)常常有很大差别。因此生产的预见性可控性差。

      6)生产周期厂、路途作业多、受自然气候条件影响大

           一个建筑项目周期短则几个月、长则一年甚至三五年才能完工,而且大多是露天施工,酷暑严寒,风吹日晒,劳动条件差。因此,劳动保护是多层次的,并且随季节变化的。露天作业导致作业条件恶劣,致使工作环境相当艰苦,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7)立体交叉施工、高空地下作业多

         高层与超高层建筑工程带来了施工作业高空性,由于地下作业和高空作业都较多,施工场地与施工条件要求的矛盾日益突出,致使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增加,组织比较复杂,施工的危险度比较大,导致机械伤害、物体打击事故增多。

      8)手工操作、劳动繁重、体力消耗大

           建筑业有些操作至今仍是手工劳动,比如砌筑工、抹灰工、架子工、钢筋工、管工等都是繁重的体力劳动。例如,对一个砌筑工来说,每天砌1000块砖,一块按2.5kg计算,他一天要用两只手把近3t的砖块块砌起来,弯腰要两三千次。在恶劣的环境下,施工工人手工操作多,体能消耗大,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都比其他行业要大,其职业危害严重。因此个体劳动保护非常艰巨。

      9)施工的复杂性

           由于建筑工程产品的固定性、多样性和综合性以及施工的流动性、地区性、露天作业多、高空作业多等特点,再加上要在不同时期、地点、产品上,组织多专业、多工种的人员综合作业,这使建筑工程施工变得更加复杂。

 

10、建筑施工的顺序

      先地下,后地上;先土建,后安装;先主体,后装修;先屋面防水,后室内抹灰;管道、沟渠等应先下游,后上游;【Page38

 

11、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任务情况。

      2)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3)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4)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5)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12、建设工程安全法的定义

      建设安全法是调整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工程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之间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形成的,以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宗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工程安全法主要是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为目的的立法。

 

13、《建筑法》明确规定的五项制度是什么?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筑法》在提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事,还明确提出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标本兼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了依据。

2)         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要遵章守纪,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实际上是把国务院规定的“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从法律上给予肯定和具体化。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这就说明安全教育培训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培训,不管你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一定时间和内容要求的安全教育培训,否则就不得上岗。

4)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半流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性的,不管企业的效益如何,也不管是否自愿,都必须办理。

5)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在施工中发生事故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使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制轨道,为围护广大建筑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14、试论述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是指我国各级政府、一切生产建设部门在生产设计过程中都要把安全第一放在第一位,坚持安全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抓生产必须首先抓安全;真正树立人是最宝贵的财富,劳动者是发展生产力最重要的因素;在组织、只会和进行生产活动中,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首要问题来考虑,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为完成生产计划、工作任务的前提条件和头等大事来抓。

      “预防为主”就要掌握行业伤亡事故发生和预防的规律,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预先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和控制它们,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科学技术的进步,安全科学的发展,使得我们可以在事故发生之前预测事故,评价事故危险性,采取措施进行消除和控制不安全因素,实现“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与“预防为主”两者相辅相成,和“综合治理”共同构成安全生产的总方针。“安全第一”是明确认识问题,“预防为主”是明确方法问题,“综合治理”是明确手段问题。“安全第一”明确指出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它是处理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总原则、总要求。在组织生产活动时,必须先解决安全的问题,而后生产。“预防为主”则要求一切安全工作必须立足于预防;一切生产活动必须在初级阶段就考虑安全措施,并贯穿于生产活动的始终。“综合治理”则要求多管齐下,对一切安全工作应该考虑综合的措施,并贯穿始终。

 

15、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报告的程序是什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

(3)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6、第2章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散知识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颁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于200421 日起正式实施,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200417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确立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切实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责任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工程及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人,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总责。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设工程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

(1)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监理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对安全负责。

(3) 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人员必须对安全负责。从事特种作业的安全人员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作业。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 [2006] 248号)规定了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度。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 [1997] 83号)第六条规定:“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群防群治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安全生产许可包括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两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决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单位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首次出租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页面: 1 2 3 4 5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