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 6 验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不少于 7d 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2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检测报告、高土壤氡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5、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 涉及室内新风量的设计、施工文件,以及新风量检测报告;
  3. 设计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4.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5.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6. 样板间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7. 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 6.0.4 的规定。

污染物I 类民用建筑II 类民用建筑
氡(Bq/m³)≤ 150≤ 150
甲醛(mg/m³)≤ 0.07≤ 0.08
氨(mg/m³)≤ 0.015≤ 0.20
苯(mg/m³)≤ 0.06≤ 0.09
甲苯(mg/m³)≤ 0.15≤ 0.20
二甲苯(mg/m³)≤ 0.20≤ 0.20
TVOC(mg/m³)≤ 0.45≤ 0.50

注:
1 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污染物浓度测量值扣除室外上风向空气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 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6.0.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对采用集中通风的公共建筑工程,应进行室内新风量的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有关规定。

6.0.6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氡浓度检测宜采用泵吸静电收集能谱分析法、泵吸闪烁室法、泵吸脉冲电离室法、活性炭盒—低本底多道γ谱仪法,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k=2),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 10Bq/m³。

6.0.7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 2 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204.2 中 AHMT 分光光度法的规定。

6.0.8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可采用简便取样仪器检测方法,甲醛简便取样仪器检测方法应定期进行校准,测量范围不大于 0.50 μmol/mol 时,最大允许示值误差应为 ±0.05 μmol/mol。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 2 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204.2 中 AHMT 分光光度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6.0.9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中氨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 2 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204.2 中 靛酚蓝分光光度法的规定。

6.0.10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D 的规定。

6.0.11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中 TVOC 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E 的规定。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 的抽验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 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 3 间,当房间总数少于 3 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其同一装饰装修设计样板间类型的房间抽检量可减半,并不得小于 3 间。

6.0.14 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室内空气中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 的抽验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 50%,且不得少于 20 间。当房间总数不大于 20 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5 当进行民用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符合表 6.0.15 的规定。

房间使用面积(㎡)检测点数(个)
<501
≥50,<1002
≥100,<500不少于 3
≥500, <1000不少于 5
≥1000≥1000㎡的部分,每增加 1000㎡增设 1,增加面积不足 1000㎡ 时按增加 1000㎡ 计算

6.0.16 当房间内有 2 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7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监测点应距离房间地面高度 0.8 m ~ 1.5 m,距房间内墙面不应小于 0.5 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且应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18 当对民用建筑室内环境中的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 浓度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采用集中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 1h 后进行。

6.0.19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 24h 以后进行。I 类建筑无架空层或地下车库结构时,一、二层房间抽检比例不宜低于总抽检房间数的 40%。

6.0.20 土壤氡浓度大于 30000Bq/m³ 的高氡地区及高钍地区的 I 类民用建筑室内氡浓度超标时,应对建筑一层房间开展氡—220污染调查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6.0.21 当抽检的所有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结果符合本标准表 6.0.4 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2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表 6.0.4 规定时,应对不符合项目再次加倍抽样检测,并应包括原不合格的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当再次检测的结果符合本标准表 6.0.4 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再次加倍抽样检测的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到检验合格。

6.0.23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表 6.0.4 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交付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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