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与分析技术

第 2 章节 内容补充

(1)千人死亡率 一定时期内,平均每干名从业人员,因伤亡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从业人员数×10^3

(2)千人重伤率 一定时期内,平均每干名从业人员,因伤亡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从业人员数×10^3

(3)百万工时死亡率 一定时期内,平均每百万工时,因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百万工时死亡率=死亡人数/实际总工时×10^6

(4)百万吨死亡率 一定时期内,平均每百万吨产量时,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死亡人数/实际产量(t)×10^6

(5)重大事故率 一定时期内,重大事故占总事故的比率。
重大事故率=重大事故起数/事故总起数×100%

(6)特大事故率 一定时期内,特大事故占总事故的比率。
特大事故率=特大事故起数/事故总起数×100%

(7)百万人火灾发生率 一定时期内,某地区平均每 100 万人中,火灾发生的次数:百万人火灾发生率=火灾发生起数/地区总人口×10^6

(8)百万人火灾死亡率 一定时期内,某地区平均每 100 万人中,火灾造成的死亡人数:百万人火灾死亡率二火灾造成的死亡人数/地区总人口×10^6

(9)万车死亡率 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一万辆机动车辆中,造成的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机动车造成的死亡人数/机动车×10^4

 (10)10 万人死亡率 一定时期内,某地区平均每 10 万人中,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10万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地区总人口×10^5

(11)亿客公里死亡率 一定时期内,按运送旅客人数和里程统计的死亡率,即一个客运飞行单位平均每亿客公里发生的飞行事故中造成的旅客死亡数。
亿客公里死亡率=死亡人数/(运营旅客人数×运营公里整数)×10^8

(12)千艘船事故率 一定时期内,平均每千艘船发生事故的比例。
千艘船事故率=一般以上事故船舶总艘数/本省(本单位)船舶总艘数×10^3

(13)百方机车总走行公里死亡率一定时期内,一个铁路运输单位平均百万机车总走行公里发生的运行事故中造成的旅客死亡数。
百万机车总走行公里死亡率=死亡人数/机车总走行公里×10^6

(14)重大事故万时率 一定时期内,一个客运飞行单位平均飞行每万小时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起数。
重大事故万时率=重大事故起数/飞行总小时×10^4

第 3 章节 内容补充

3.2.3 腐蚀

参与化学反应的介质以及反应的生成物大多是有腐蚀性的,一方面腐蚀使金属壁变薄、变脆,致使设备提早报废,影响产量;另一方面,腐蚀可使设备造成严重的跑、冒、滴、漏等现象,污染环境。更为严重的是,腐蚀将使设备破裂。因此,对腐蚀问题必须给以高度重视。
腐蚀可分为化学腐蚀与电化学腐蚀。

化学腐蚀是指金属与周围介质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的破坏,在腐蚀过程中不产生电流。化学腐蚀的产物大多是形成不同厚度的膜(称表面膜),此膜对金属的腐蚀速度影响很大。
电化学腐蚀是指金属与电解质溶液间产生电化学作用而引起的腐蚀破坏,在腐蚀过程中有电流产生。

3.3 工业中毒事故

毒物侵入人体可通过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等途径。生产条件下的化学物质,主要是通过呼吸道和皮肤侵入人体;而生活性中毒则以消化道进入为主。工业中毒时经消化道进人则是次要的。它往往是用被毒物污染的手取食或吸烟,或黏附于咽部的毒物经消化道进入胃肠的。生产中发生意外事故时,毒物有可能直接冲入口腔。

毒物吸收后,通过血液循环分布到全身各组织或器官,由于毒物本身的理化特性及各组织的生化、生理特点,进而破坏人的正常生理机能,导致中毒性危害。中毒可分为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慢性中毒三种情况。但有些中毒只有急性型而无明显慢性中毒现象,另一些则主要表现为慢性型,而很少有急性中毒(猛、铅中毒)。工业中毒以慢性为多见,急性中毒仅见于事故场合,一般较为少见,但危害甚大。此外亚急性中毒基本属于急性中毒范畴。

急性中毒指短时间内大量毒物迅速作用于人体后所发生的病变,由于毒物不同,对人体危害的器官、组织及其危害程度也不一样。

3.4.2 心理压力

心理压力又称紧张(stress) 或应激,是由各种充满紧张性的刺激物(应激源)所引起的一类非特定性的反应。这些反应包括生理的和心理的两部分。紧张源又称紧张刺激物,或者说是造成紧张的原因,布朗斯坦(J. J. Braunstein) 将它们分成 4 类。
① 躯体性 即借助于人的肉体而直接产生刺激作用的刺激物,如强烈的噪声、振动、高温、辐射、微生物和疾病等。
② 心理性 指发端于个人头脑中的各种紧张性信息,如心理冲突、挫折感、凶事预感等。
③ 社会性 指造成个体生活风格上的变化并要求对其适应和应付的社会生活情境、生活事件和变故,如离婚、失业、亲人死亡、升学、考试、战争等。
④ 文化性指要求人们适应和应付的生活的文化方面,如旅行、留学、语言不通等。

第 4 章节 内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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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节 内容补充

事故现场勘查目的:

  1. 根据事故现场的燃烧现象、火势蔓延痕迹、发火物和引火物的位置、爆炸抛射物等寻找、判断起火部位、起火点和爆炸源。
  2. 采集能够证明起火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的物证。
  3. 验证现场访问获取的线索和证据,为现场访问指明方向。
  4. 统计与核查事故损失。

事故现场勘查任务:

火灾与爆炸事故现场勘察主要是围绕查明事故起因而展开工作的,所以现场勘察的基本任务是收集、检验能证明起火原因的证据。围绕收集证据,必须查清如下情况。

  1. 火场的方位及地形地物状况。
  2. 建筑物、构造物的耐火等级及其在火灾中被烧损的情况。
  3. 设备、物品、火源、电源等的位置及被烧情况。
  4. 木结构、木家具的烧毁、倒塌、炭化程度;金属结构受热变形、变色、烧熔、破裂、塌落等情况。
  5. 火灾蔓延及烟熏情况。
  6. 发火物、引火物和发热体的残留状态及其位置;其他残留物的状况。
  7. 起火部位、起火点的位置及其附近物品的残留状况。
  8. 爆炸中心的位置和破坏状况;冲击波破坏的范围和程度;抛出物的种类、体积、质量、分布、方向、距离等。
  9. 尸体的数量、位置、姿态、死因;受伤人员的情况。
  10. 消防设施的效能、被破坏等情况。
  11. 其他情况。

火灾与爆炸事故现场的特点

(1)暴露性和破坏性 由于事故本身的破坏作用(爆炸、燃烧等)和人为的破坏作用(救火、伪造现场)等原因,事故现场具有复杂而又不完整的破坏性特点;另一方面,事故现场的种种变化,都可以为人们所感觉到,有可能凭直观就能发现哪里发生了火灾或爆炸,以及发生的情况。如通过视觉,观察到火灾的燃烧过程;通过听觉,听到了火灾燃烧、倒塌以及爆炸的声响;通过嗅觉,闻到火灾中不同物质燃烧的气味等等。所以,火灾与爆炸又具有明显的暴露性特点。
(2) 复杂性和隐蔽性 由于事故的破坏和人为的破坏作用,往往使现场能反映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的痕迹与物证也遭到破坏,在原来的痕迹、物证上又留下了很多新的加层痕迹与物证,因而使事故现场更加复杂化。由于事故现场是一个破坏式的现场,“再现”事故的发生过程是一个逆推理过程。在推理过程中,由于痕迹、物证被破坏或烧毁,推理过程往往因此中断。这种现象与本质之间、现象与因果关系之间、本质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复杂性,导致了因果关系的隐蔽性。这种事故现场的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要求调查人员一定要细致、全面、科学。
(3)共同性和特殊性 事故现场的现象十分复杂,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但同类事故现场具有某些相同的现象,这些相同的现象反映了同类事故现场现象的共同性。根据这种共同性,调查人员可找到同类火灾现场的一般规律和特点,去指导事故现场的调查工作。
虽然同类事故现场的现象具有共同性,但是具体的事故火灾现场却是各不相同的。这种各不相同的现场现象反映了具体事故现场的特殊特征,也就是反映了具体事故现场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各个事故现象特殊规律的反映。根据这些特殊性,事故调查人员可以把这一个事故现场与另一个事故现场区别开,找到不同现场之间千差万别的原因或特殊依据,针对具体现场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方法去解决现场不同的问题。

按事故现场的真实情况分类火灾与爆炸事故现场

  1. 真实现场 真实现场是火灾或爆炸发生后到现场勘察前无故意破坏和无伪装的现场。
  2. 伪造现场 伪造现场是指与事故责任有关的人有意布置的假现场。伪造现场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为了掩盖其盗窃、贪污、杀入等犯罪行为,伪造事故现场以销毁证据,转移调查人员的视线;二是故意伪造假现场以陷害他人,进行陷害、报复、泄愤。
  3. 伪装现场 伪装现场是指火灾或爆炸发生后,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有意对事故现场进行某些改变的现场。如:把纵火伪装成失火;把失火伪装成意外事故等。

环境勘察

环境勘察是调查入员在现场外围或周围对现场进行的巡视和视察,以便对整个现场获得一个总的概念。通过对现场环境进行勘察,可以发现、采取和判断痕迹及其他物证,核对与现场环境有关的陈述,在观察的基础上可以据此确定事故范围和勘察顺序,划定勘察范围。

环境勘察的目的

  1. 明确现场方位与四周建筑物的关系。
  2. 确定有无外部引火源的可能。
  3. 确定事故范围。
  4. 确定下步勘察范围。

环境勘察并不是只对事故现场周围环境的观察,它还包括从外部向现场内部的观察。

初步勘察

初步勘察又称静态勘察,是指在不触动现场物体和不变动物体原来位置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种勘察。

初步勘察的目的:

  1. 核定环境勘察的初步结论。
  2. 结合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提供燃爆前物体的位置、设备状况以及火源、热源、电源等情况进行印证性勘验。
  3. 查清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要根据现场特点和痕迹,重点找出蔓延的过程与特点,确定事故源的中心。

初步勘察的主要内容

  1. 现场有无纵火痕迹,如门窗破坏、物品移动情况等。
  2. 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置的燃烧终止线。
  3. 不同部位各种物质烧毁情况,同一物体不同方向的烧毁情况。
  4. 倒塌的部位、方向和形成倒塌的原因。
  5. 墙壁及设备烟熏火烤情况,烟迹位置及形状。
  6. 金属、玻璃、陶瓷制品变形熔化和破坏情况。
  7. 火源、热源的位置及状态。

专项勘察

专项勘察是对火灾与爆炸事故现场找到的发火物、发热体及其他可以供给火源能量的物体和物质等具体对象的勘察。根据它的性能、用途、使用和存放状态、变化特征等,分析因什么原因发生故障,或什么原因造成事故。
专项勘察一般有如下项目。

  • 各种引火物,如油丝、油瓶残体,根据物品特征分析它的来源。
  • 电气线路,检查有无短路点、过负荷现象,根据其特有的痕迹特征,分析短路和过负荷的原因。
  • 用电设备有无过热现象及内部故障,分析过热和故障的原因。
  • 机械设备,检查有无摩擦痕迹,造成摩擦的原因。
  • 反应容器,检查其内部物料性质及数量和工艺条件。
  • 储存容器,检查其泄漏原因及形成爆炸混合气体的条件。
  • 自燃物质的特性及自燃的条件。

5.1.4 勘察记录

事故现场勘察记录是分析和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文书。记录主要由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相和现场绘图 3 部分组成,还可采用录像、录音等记录方式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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