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是在1986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58.382 GB6441-86(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 1987年2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1986-5-31
执行日期:1987-2-1
生效日期:1900-1-1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
1.1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 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
- 物体打击
- 车辆伤害
- 机械伤害
- 起重伤害
- 触电
- 淹溺
- 灼烫
- 火灾
- 高处坠落
- 坍塌
- 冒顶片帮
- 透水
- 放炮
- 火药爆炸
- 瓦斯爆炸
- 锅炉爆炸
- 容器爆炸
- 其它爆炸
- 中毒和窒息
- 其它伤害
3. 伤害分析
3.1 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 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 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 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 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 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 伤害程度分类
4.1 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 105 日的失能伤害。
4.2 重伤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 死亡
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 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 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 死亡事故
a. 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 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 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 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
6.2 千人重伤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
6.3 伤害频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的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6.4 伤害严重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
6.5 伤害平均严重率: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
6.6 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附录A:(补充件)
A.1 受伤部位
分类号
1.01 颅脑
1.01.1 脑
1.01.2 颅骨
1.01.3 头皮
1.02 面颌部
1.03 眼部
1.04 鼻
1.05 耳
1.06 口
1.07 颈部
1.08 胸部
1.09 腹部
1.10 腰部
1.11 脊柱
1.12 上肢
1.12.1 肩胛部
1.12.2 上臂
1.12.3 肘部
1.12.4 前臂
1.13 腕及手
1.13.1 腕
1.13.2 掌
1.13.3 指
1.14 下肢
1.14.1 髋部
1.14.2 股骨
1.14.3 膝部
1.14.4 小腿
1.15 踝及脚
1.15.1 踝部
1.15.2 跟部
1.15.3 ■部(距骨、舟骨)
1.15.4 趾
A.2 受伤性质
分类号
2.01 电伤
2.02 挫伤、轧伤、压伤
2.03 倒塌压埋伤
2.04 辐射损伤
2.05 割伤、擦伤、刺伤
2.06 骨折
2.07 化学性灼伤
2.08 撕脱伤
2.09 扭伤
2.10 切断伤
2.11 冻伤
2.12 烧伤
2.13 烫伤
2.14 中暑
2.15 冲击
2.16 生物致伤
2.17 多伤害
2.18 中毒
A.3 起因物
分类号
3.01 锅炉
3.02 压力容器
3.03 电气设备
3.04 起重机械
3.05 泵、发动机
3.06 企业车辆
3.07 船舶
3.08 动力传送机构
3.09 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3.10 非动力手工具
3.11 电动手工具
3.12 其它机械
3.13 建筑物及构筑物
3.14 化学品
3.15 煤
3.16 石油制品
3.17 水
3.18 可燃性气体
3.19 金属矿物
3.20 非金属矿物
3.21 粉尘
3.22 梯
3.23 木材
3.24 工作面(人站立面)
3.25 环境
3.26 动物
3.27 其它
A.4 致害物
分类号
4.01 煤、石油产品
4.01.1 煤
4.01.2 焦炭
4.01.3 沥青
4.01.4 其它
4.02 木材
4.02.1 树
4.02.2 原木
4.02.3 锯材
4.02.4 其它
4.03 水
4.04 放射性物质
4.05 电气设备
4.05.1 母线
4.05.2 配电箱
4.05.3 电气保护装置
4.05.4 电阻箱
4.05.5 蓄电池
4.05.6 照明设备
4.05.7 其它
4.06 梯
4.07 空气
4.08 工作面(人站立面)
4.09 矿石
4.10 粘土、砂、石
4.11 锅炉、压力容器
4.11.1 锅炉
4.11.2 压力容器
4.11.3 压力管道
4.11.4 安全阀
4.11.5 其它
4.12 大气压力
4.12.1 高压(指潜水作业)
4.12.2 低压(指空气稀薄的高原地区)
4.13 化学品
4.13.1 酸
4.13.2 碱
4.13.3 氢
4.13.4 氨
4.13.5 液氧
4.13.6 氯气
4.13.7 酒精
4.13.8 乙炔
4.13.9 火药
4.13.10 炸药
4.13.11 芳香烃化合物
4.13.12 砷化物
4.13.13 硫化物
4.13.14 二氧化碳
4.13.15 一氧化碳
4.13.16 含氰物
4.13.17 卤化物
4.13.18 金属化合物
4.13.19 其它
4.14 机械
4.14.1 搅拌机
4.14.2 送料装置
4.14.3 农业机械
4.14.4 林业机械
4.14.5 铁路工程机械
4.14.6 铸造机械
4.14.7 锻造机械
4.14.8 焊接机械
4.14.9 粉碎机械
4.14.10 金属切削机床
4.14.11 公路建筑机械
4.14.12 矿山机械
4.14.13 冲压机
4.14.14 印刷机械
4.14.15 压辊机
4.14.16 筛选、分离机
4.14.17 纺织机械
4.14.18 木工刨床
4.14.19 木工锯机
4.14.20 其它木工机械
4.14.21 皮带传送机
4.14.22 其它
4.15 金属件
4.15.1 钢丝绳
4.15.2 铸件
4.15.3 铁屑
4.15.4 齿轮
4.15.5 飞轮
4.15.6 螺栓
4.15.7 销
4.15.8 丝杠、光杠
4.15.9 绞轮
4.15.10 轴
4.15.11 其它
4.16 起重机械
4.16.1 塔式起重机
4.16.2 龙门式起重机
4.16.3 梁式起重机
4.16.4 门座式起重机
4.16.5 浮游式起重机
4.16.6 甲板式起重机
4.16.7 桥式起重机
4.16.8 缆索式起重机
4.16.9 履带式起重机
4.16.10 叉车
4.16.11 电动葫芦
4.16.12 绞车
4.16.13 卷扬机
4.16.14 桅杆式起重机
4.16.15 壁上起重机
4.16.16 铁路起重机
4.16.17 千斤顶
4.16.18 其它
4.17 噪声
4.18 蒸气
4.19 手工具(非动力)
4.20 电动手工具
4.21 动物
4.22 企业车辆
4.23 船舶
A.5 伤害方式
分类号
5.01 碰撞
5.01.1 人撞固定物体
5.01.2 运动物体撞人
5.01.3 互撞
5.02 撞击
5.02.1 落下物
5.02.2 飞来物
5.03 附落
5.03.1 由高处坠落平地
5.03.2 由平地坠入井、坑洞
5.04 跌倒
5.05 坍塌
5.06 淹溺
5.07 灼烫
5.08 火灾
5.09 辐射
5.10 爆炸
5.11 中毒
5.11.1 吸入有毒气体
5.11.2 皮肤吸收有毒物质
5.11.3 经口
5.12 触电
5.13 接触
5.13.1 高低温环境
5.13.2 高低温物体
5.14 掩埋
5.15 倾覆
A.6 不安全状态
分类号
6.01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6.01.1 无防护
6.01.1.1 无防护罩
6.01.1.2 无安全保险装置
6.01.1.3 无报警装置
6.01.1.4 无安全标志
6.01.1.5 无护栏或护栏损坏
6.01.1.6 (电气)未接地
6.01.1.7 绝缘不良
6.01.1.8 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
6.01.1.9 危房内作业
6.01.1.10 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
6.01.1.11 其它
6.01.2 防护不当
6.01.2.1 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
6.01.2.2 防护装置调整不当
6.01.2.3 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
6.01.2.4 防爆装置不当
6.01.2.5 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6.01.2.6 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
6.01.2.7 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
6.01.2.8 其它
6.0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6.02.1 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
6.02.1.1 通道门遮档视线
6.02.1.2 制动装置有缺欠
6.02.1.3 安全间距不够
6.02.1.4 拦车网有缺欠
6.02.1.5 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
6.02.1.6 设施上有锋利倒梭
6.02.1.7 其它
6.02.2 强度不够
6.02.2.1 机械强度不够
6.02.2.2 绝缘强度不够
6.02.2.3 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6.02.2.4 其它
6.02.3 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
6.02.3.1 设备带“病”运转
6.02.3.2 超负荷运转
6.02.3.3 其它
6.02.4 维修、调整不良
6.02.4.1 设备失修
6.02.4.2 地面不平
6.02.4.3 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6.02.4.4 其它
6.03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6.03.1 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6.03.2 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6.04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04.1 照明光线不良
6.04.1.1 照度不足
6.04.1.2 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
6.04.1.3 光线过强
6.04.2 通风不良
6.04.2.1 无通风
6.04.2.2 通风系统效率低
6.04.2.3 风流短路
6.04.2.4 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
6.04.2.5 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
6.04.2.6 瓦斯超限
6.04.2.7 其它
6.04.3 作业场所狭窄
6.04.4 作业场地杂乱
6.04.4.1 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6.04.4.2 采伐时,未开“安全道”
6.04.4.3 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
6.04.4.4 其它
6.04.5 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6.04.6 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6.04.7 地面滑
6.04.7.1 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
6.04.7.2 冰雪覆盖
6.04.7.3 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6.04.8 贮存方法不安全
6.04.9 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A.7 不安全行为
分类号
7.01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7.01.1 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7.01.2 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7.01.3 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01.4 忘记关闭设备
7.01.5 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7.01.6 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7.01.7 奔跑作业
7.01.8 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7.01.9 机械超速运转
7.01.10 违章驾驶机动车
7.01.11 酒后作业
7.01.12 客货混载
7.01.13 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7.01.14 工件紧固不牢
7.01.15 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7.01.16 其它
7.02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1 拆除了安全装置
7.02.2 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7.02.3 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4 其它
7.03 使用不安全设备
7.03.1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7.03.2 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7.03.3 其它
7.04 手代替工具操作
7.04.1 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7.04.2 用手清除切屑
7.04.3 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7.05 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7.06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06.1 冒险进入涵洞
7.06.2 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7.06.3 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
7.06.4 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
7.06.5 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
7.06.6 冒进信号
7.06.7 调车场超速上下车
7.06.8 易燃易爆场合明火
7.06.9 私自搭乘矿车
7.06.10 在绞车道行走
7.06.11 未及时望
7.07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7.08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7.09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7.10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7.11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7.11.1 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7.11.2 未戴防护手套
7.11.3 未穿安全鞋
7.11.4 未戴安全帽
7.11.5 未佩戴呼吸护具
7.11.6 未佩戴安全带
7.11.7 未戴工作帽
7.11.8 其它
7.12 不安全装束
7.12.1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7.12.2 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7.12.3 其它
7.13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附录B: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
1. 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2.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1、表2、表3计算。
3. 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4. 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表定数值计算。
5. 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
内容来源:正保法律教育网